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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

司法覆核官司 高等法院判中大勝訴

200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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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今天高等法院駁回就香港中文大學(中大)一貫的雙語政策提出之司法覆核申請,中大對此裁決感到欣慰。高等法院認為,《中文大學條例》(《條例》) 《弁言》中有關中大主要授課語言之部分,其原意或性質並非「強制性,而是旨在提供條件、賦予權力,並且允許自行斟酌」,此外,「教務會獲授權掌管和決定授課語言,校董會可因應需要修訂之,但除此之外,並不受任何法例限制其主要授課語言必須是或始終是中文」。

判決指出,把《條例》及規程詮釋成加諸大學任何強制性法律責任,「將相當明顯地侵犯大學及其成員的自主和學術自由,因而違反……《基本法》」,大學樂見法院肯定其自主和學術自由。法院也認為「授課語言是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核心」,並「難以想像其他機構或團體,[比教務會] 更適合獲授權掌管授課語言及其他事項」。

正如中大一直所堅持,法院裁定中大教務會在2007年10月通過接納《雙語政策委員會報告書》及成立優化雙語教育委員會兩項決定是有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要求推翻該兩項決定,被法院駁回。

中大素來致力貫徹其長期奉行的雙語政策。現獲司法機構確認的教務會權力,令各學系可根據教學目標,視乎科目性質,自行為每一科目和每一教學活動選擇最合適之語言。這項政策是以學生的福祉為優先考慮,並且如高等法院所說,「對大學國際化政策的努力……以及它贏取國際聲譽和地位,影響重大。」

中文大學樂見法院能釐清《條例》的正確詮釋,即《弁言》並無法律約束力,並當繼續秉持其雙語理念,為學生提供一個真正的雙語學習環境。

註:法院判詞為英文,上文引述判詞部分為中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