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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首個街頭表演者人口普查:現行制度並未保障全職街頭藝人 或致部分地區表演者過度集中
香港中文大學 (中大) 心理學系最近完成全港首個街頭表演者的人口普查。是次普查從不同渠道接觸了總共229位街頭表演者,從而估計香港目前活躍的街頭表演者有300人左右。調查發現,雖然香港近年持續有新的表演者參與街頭表演(見附表一),但當中只有少數以街頭賣藝作為唯一收入來源,與此同時,某些地區出現過多表演者集中一起的問題,令本地街頭表演生態有惡化趨勢。以上兩點,反映了現行有關街頭表演制度不足,政府有需要深入注視有關街頭表演的政策及法例,以促進本地街頭表演文化健康發展,讓香港成為多元藝術文化的地方。
是次調查於2015年8月8日至9月18日之間進行,主要在周末晚上以街頭問卷訪問尖沙咀、旺角、銅鑼灣、中環和西九文化區的街頭表演者(見附表二),並設網上問卷,向受訪者所轉介的街頭表演者進行調查。是次調查成功訪問了188位街頭表演者:約七成為男性(132位),三成為女性(56位),超過九成半為本地居民。受訪者中,接近九成表演音樂,只有7%表演舞蹈,2%表演雜技,1%表演戲劇。根據受訪者所提供的資料,尖沙咀為最普及的街頭表演地區,其次為灣仔區、中西區和旺角。此外,受訪者表示亦有到沙田區、九龍城區、屯門區、黃大仙區和大埔區等作街頭表演。
調查結果發現,香港街頭表演者收取捐獻的習慣不一,並只有少數受訪者表示以街頭賣藝作為唯一收入來源。街頭演出次數達每周兩次或以上的受訪者僅一成多(見附表三),超過一半受訪者表示將街頭表演看成興趣和娛樂。部分受訪者希望以街頭表演推動本地藝術文化氣息和爭取大眾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
受訪者認為,香港現行的法例未能保障他們作為街頭藝人的權益,例如相關的法律字眼含糊,扭曲了街頭表演觀眾捐獻的「自願性」和「自主性」,而在西九文化區試行中的街頭表演牌照制度又未能符合街頭表演者對「流動」和「即興」的所需,甚至與街頭藝術精神和原意脫軌。
另外,街頭表演者意識到公共空間使用上的問題,例如同一地方出現過多表演者。有受訪者指出,部分表演者在地方佔用及音量控制等方面都沒有自律,引致其他公共空間使用者(如途人和商戶)不滿。有受訪者又認為,目前香港街頭表演者在街頭表演文化上欠缺共識,表演質素參差 。
負責是次調查的中大心理學系副教授區永東教授及研究生何名瀚先生認為︰「雖然只有少數受訪者表示以街頭賣藝作為唯一收入來源,但這並不表示政府沒有迫切需要,制訂街頭賣藝合法接受捐獻的條例。現行的制度並未保障街頭賣藝,因為表演者畢竟會考慮到接受捐獻或會被控『行乞』,而只會選擇某些場合或時間才公開接受捐獻。政府須深入注視有關街頭表演的政策,澄清街頭表演在法律上的定義,從而幫助市民和執法人員區分『街頭賣藝』和『行乞』,並開放公共空間,以鼓勵街頭表演者到不同地方為不同社區演出從而分享藝術文化。倘若街頭藝人毋須擔心受到不公的投訴或無理的檢控,並可以暢通無阻地、恆常地公開接受捐獻,這也許能有效舒緩某些地區出現過多表演者集中一起的惡化現象。另外,『街頭表演』及一切相關的概念套用於香港的定義也許仍有待探討。這並非建議『街頭表演』應該含有絕對定義,亦非建議在外國可行的定義及政策可以搬字過紙在香港實行。只不過,為『街頭表演』或『busking』建立一個適用於香港的定義,能為日後的討論以至政策制訂打下良好根基。」
街頭表演者人口普查的主要調查結果:
(1)受訪者的就業狀況及對街頭表演接受捐獻的取態
受訪者被問及會否主動提供捐獻的途徑(如捐獻箱、樂器箱等),14.9%表示「從不」,19.7%「甚少」,22.9%「一半時間」,16%「很常」,26.6%「每次」。另外,39%受訪者有街頭表演以外的全職工作,而有兼職工作和沒有其他工作的受訪者分別佔35.2%和25.8%。對於是否同意街頭表演接受捐獻,59.6%受訪者表示同意,19.1%傾向同意,21.3%中立,沒有受訪者不同意(或傾向不同意)。
另外,是次調查亦分析受訪者的就業狀況和他們對街頭表演接受捐獻的立場。結果顯示:有全職工作的受訪者(共71位)當中,46.5%同意街頭表演接受捐獻;有兼職工作的受訪者(共64位)當中,71.9%同意街頭表演接受捐獻;沒有其他工作的受訪者(共47位)當中,66%同意街頭表演接受捐獻。
當被問及為甚麼同意街頭表演接受捐獻,受訪者認為:1. 街頭賣藝是職業,並需要成本(63個回應) ;2. 捐獻是對街頭表演者的尊重和肯定(59個回應) ;3. 捐獻屬自願性質(44個回應) ;4. 捐獻能夠鼓勵本地街頭藝術文化(39個回應) ;及5. 捐獻是理所當然的事情(23個回應) 。部分受訪者對街頭表演接受捐獻與否的引述見附表五。
(2)為甚麼要街頭表演
調查訪問受訪者參與街頭表演的原因。原因可大致分為個人原因和非個人原因。個人原因包括:1. 興趣和娛樂(104個回應);2. 學習和體驗(24個回應);3. 收入來源(14個回應);及4. 自我推廣(10個回應)。非個人原因包括:1. 分享和推廣藝術文化(57個回應);2. 提供表演,娛樂大眾(14個回應);3. 促進社區生活,為城市增添氣氛(13個回應);及4. 宣示公共空間權利(5個回應)。部分受訪者對為甚麼要街頭表演的個人和非個人原因的引述見附表六。
(3)對於香港街頭表演所關注的問題
是次調查分析受訪者對香港街頭表演所關注的問題。問題大致分為政策問題和文化問題。政策問題包括:1. 表演地方及空間(45個回應);2. 市民投訴及警方驅趕的情況(28個回應);3. 街頭表演的合法性,如法律上的定義(25個回應);4. 政策,如牌照制度(25個回應);及5. 政府對街頭表演的取態(17個回應) 。文化問題包括:1. 表演質素(20個回應);2. 觀眾的反應(19個回應);3. 大眾對街頭藝術的認識和認可(19個回應);4. 公共空間持分者(包括表演者)之間的尊重(15個回應);及5. 街頭表演的發展(15個回應)。部分受訪者對於香港街頭表演所關注的問題的引述見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