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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市民對政制發展意見調查(第二次)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於今年七月下旬就政府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進行了一項電話民意調查,詢問市民的相關意見。上月二十至二十三日晚上六時至十時香港亞太研究所就同一課題進行了第二次調查。調查共成功訪問了785位18歲或以上的市民,成功回應率為47.6%。以785個樣本數推算,將可信度(confidence level)設於95%,百分比的抽樣誤差約在正或負3.50%以內。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一)對普選行政長官時間表的意見。當直接詢問受訪者2012年、2017年還是2017年以後較適合普選行政長官時,八月底有51.1%回答2012年,較七月底微跌了一點七個百分點,回答2017年的有22.8%,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三個百分點,而回答2017年以後的有18.9%,也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六個百分點(見表一)。僅就這一條問題而言,明顯地仍有較多市民認為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較為適合。但值得注意的是,當我們追問那些贊成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受訪者,如果中央認為2017年才較適合普選行政長官,他們會否接受時,八月底仍有高達59.4%(即總體受訪者的30.3%)回答接受/非常接受,較七月低微跌了兩個百分點,而回答不接受/非常不接受的只有36.2%,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八個百分點(七月底是34.4%)(見表二)。換言之,從普選行政長官的理想時間表看,市民目前固然仍然較傾向2012年,但當中央政府的可能取態納入考慮時,他們願意妥協的心態也是相當突出,因為八月底仍有高達53.1%(七月底是53.9%)的受訪者直接贊同(22.8%)或因中央的取態而接受(30.3%)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何況還有18.9%受訪者傾向更為保守的普選行政長官時間表(2017年以後)。
(二)對普選全體立法會的意見。當受訪者被問到立法會普選時間應在「2012年一步達至」、「分階段於2016年達至」還是「分階段於2016年以後達至」時,八月底的調查結果仍頗為分歧:有39.0%受訪者選擇「2012年一步達至」(七月底是39.5%),36.3% 選擇「2016年分階段達至」(七月底是36.5%),而選擇「在2016年以後分階段達至」的也有16.2%(七月底是16.1%)(見表三)。
(三)對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屬先屬後的意見。在討論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時,有意見認為先普選行政長官,然後才普選全體立法會,原因包括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模式較易達成共識,而對立法會普選模式較難達成共識,故此應「先易後難」;先普選行政長官較能符合行政主導原則;以及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有更強的民意基礎,有利體現行政主導的原則。調查透露,對於先普選行政長官隨後再普選全體立法會的觀點,八月底仍有55.5%受訪者認同,較七月底微跌了零點九個百分點,而不認同的只有33.9%,與七月底的33.8%相若(見表四)。
(四)對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人數的意見。在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人數方面,《綠皮書》列出了三類方案:由少於800人組成、由800人組成和由多於800人組成。調查結果發現,八月底有67.6% 受訪者希望提名委員會多於800人,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一個百分點,15.2%希望是800人,較七月底下降了一點九個百分點,10.1% 希望少於800人,較七月底微升了零點六個百分點(見表五)。
(五)對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的意見。在行政長官候選人方面,《綠皮書》也列出了三類方案:最多2至4位候選人、最多8位候選人和10位或以上候選人。為了方便受訪者選擇,調查將這三類方案簡化為「2至4位」候選人、「5至8位」候選人和「多於8位」候選人,結果發現,八月底仍有過半數(51.7%)受訪者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2至4位」較適合,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三個百分點,21.1% 認為「5至8位」較適合,較七月底微升了一點四個百分點,認為「多於8位」候選人較適合的則有20.7%,與七月底的21%相若(見表六)。
(六)對《基本法》循序漸進原則的意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的普選目標應按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調查顯示,八月底仍是有絕大多數(85.2%)受訪者認為發展香港政制時,《基本法》的循序漸進原則重要,較七月底微升了零點九個百分點,只有8.9% 認為不重要,較七月底下降了二點一個百分點(見表七)。
(七)對中央政府的憲制權力的意見。有意見認為,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政制討論上擁有憲制權力(即最終決定權),而調查發現,八月底仍是有大多數(66.4%)受訪者認同有關看法,較七月底下降了二點二個百分點,而不認同的只有26.7%,較七月底微升了一個百分點(見表八)。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電話調查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