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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首个街头表演者人口普查:现行制度并未保障全职街头艺人 或致部分地区表演者过度集中
香港中文大学 (中大) 心理学系最近完成全港首个街头表演者的人口普查。是次普查从不同渠道接触了总共229位街头表演者,从而估计香港目前活跃的街头表演者有300人左右。调查发现,虽然香港近年持续有新的表演者参与街头表演(见附表一),但当中只有少数以街头卖艺作为唯一收入来源,与此同时,某些地区出现过多表演者集中一起的问题,令本地街头表演生态有恶化趋势。以上两点,反映了现行有关街头表演制度不足,政府有需要深入注视有关街头表演的政策及法例,以促进本地街头表演文化健康发展,让香港成为多元艺术文化的地方。
是次调查于2015年8月8日至9月18日之间进行,主要在周末晚上以街头问卷访问尖沙咀、旺角、铜锣湾、中环和西九文化区的街头表演者(见附表二),并设网上问卷,向受访者所转介的街头表演者进行调查。是次调查成功访问了188位街头表演者:约七成为男性(132位),三成为女性(56位),超过九成半为本地居民。受访者中,接近九成表演音乐,只有7%表演舞蹈,2%表演杂技,1%表演戏剧。根据受访者所提供的资料,尖沙咀为最普及的街头表演地区,其次为湾仔区、中西区和旺角。此外,受访者表示亦有到沙田区、九龙城区、屯门区、黄大仙区和大埔区等作街头表演。
调查结果发现,香港街头表演者收取捐献的习惯不一,并只有少数受访者表示以街头卖艺作为唯一收入来源。街头演出次数达每周两次或以上的受访者仅一成多(见附表三),超过一半受访者表示将街头表演看成兴趣和娱乐。部分受访者希望以街头表演推动本地艺术文化气息和争取大众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
受访者认为,香港现行的法例未能保障他们作为街头艺人的权益,例如相关的法律字眼含糊,扭曲了街头表演观众捐献的「自愿性」和「自主性」,而在西九文化区试行中的街头表演牌照制度又未能符合街头表演者对「流动」和「即兴」的所需,甚至与街头艺术精神和原意脱轨。
另外,街头表演者意识到公共空间使用上的问题,例如同一地方出现过多表演者。有受访者指出,部分表演者在地方占用及音量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自律,引致其他公共空间使用者(如途人和商户)不满。有受访者又认为,目前香港街头表演者在街头表演文化上欠缺共识,表演质素参差 。
负责是次调查的中大心理学系副教授区永东教授及研究生何名瀚先生认为︰「虽然只有少数受访者表示以街头卖艺作为唯一收入来源,但这并不表示政府没有迫切需要,制订街头卖艺合法接受捐献的条例。现行的制度并未保障街头卖艺,因为表演者毕竟会考虑到接受捐献或会被控『行乞』,而只会选择某些场合或时间才公开接受捐献。政府须深入注视有关街头表演的政策,澄清街头表演在法律上的定义,从而帮助市民和执法人员区分『街头卖艺』和『行乞』,并开放公共空间,以鼓励街头表演者到不同地方为不同社区演出从而分享艺术文化。倘若街头艺人毋须担心受到不公的投诉或无理的检控,并可以畅通无阻地、恒常地公开接受捐献,这也许能有效舒缓某些地区出现过多表演者集中一起的恶化现象。另外,『街头表演』及一切相关的概念套用于香港的定义也许仍有待探讨。这并非建议『街头表演』应该含有绝对定义,亦非建议在外国可行的定义及政策可以搬字过纸在香港实行。只不过,为『街头表演』或『busking』建立一个适用于香港的定义,能为日后的讨论以至政策制订打下良好根基。」
街头表演者人口普查的主要调查结果:
(1)受访者的就业状况及对街头表演接受捐献的取态
受访者被问及会否主动提供捐献的途径(如捐献箱、乐器箱等),14.9%表示「从不」,19.7%「甚少」,22.9%「一半时间」,16%「很常」,26.6%「每次」。另外,39%受访者有街头表演以外的全职工作,而有兼职工作和没有其他工作的受访者分别占35.2%和25.8%。对于是否同意街头表演接受捐献,59.6%受访者表示同意,19.1%倾向同意,21.3%中立,没有受访者不同意(或倾向不同意)。
另外,是次调查亦分析受访者的就业状况和他们对街头表演接受捐献的立场。结果显示:有全职工作的受访者(共71位)当中,46.5%同意街头表演接受捐献;有兼职工作的受访者(共64位)当中,71.9%同意街头表演接受捐献;没有其他工作的受访者(共47位)当中,66%同意街头表演接受捐献。
当被问及为甚么同意街头表演接受捐献,受访者认为:1. 街头卖艺是职业,并需要成本(63个回应) ;2. 捐献是对街头表演者的尊重和肯定(59个回应) ;3. 捐献属自愿性质(44个回应) ;4. 捐献能够鼓励本地街头艺术文化(39个回应) ;及5. 捐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3个回应) 。部分受访者对街头表演接受捐献与否的引述见附表五。
(2)为甚么要街头表演
调查访问受访者参与街头表演的原因。原因可大致分为个人原因和非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包括:1. 兴趣和娱乐(104个回应);2. 学习和体验(24个回应);3. 收入来源(14个回应);及4. 自我推广(10个回应)。非个人原因包括:1. 分享和推广艺术文化(57个回应);2. 提供表演,娱乐大众(14个回应);3. 促进社区生活,为城市增添气氛(13个回应);及4. 宣示公共空间权利(5个回应)。部分受访者对为甚么要街头表演的个人和非个人原因的引述见附表六。
(3)对于香港街头表演所关注的问题
是次调查分析受访者对香港街头表演所关注的问题。问题大致分为政策问题和文化问题。政策问题包括:1. 表演地方及空间(45个回应);2. 市民投诉及警方驱赶的情况(28个回应);3. 街头表演的合法性,如法律上的定义(25个回应);4. 政策,如牌照制度(25个回应);及5. 政府对街头表演的取态(17个回应) 。文化问题包括:1. 表演质素(20个回应);2. 观众的反应(19个回应);3. 大众对街头艺术的认识和认可(19个回应);4. 公共空间持分者(包括表演者)之间的尊重(15个回应);及5. 街头表演的发展(15个回应)。部分受访者对于香港街头表演所关注的问题的引述见附表七。